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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妇官更大送她600万算行贿吗?这案件让法院为难(3)

2018-11-18 07:53:18  法制晚报    参与评论()人

判决书显示,王霞应王欣的请托,帮助王欣向“高层”说情,并将其参加相关会议得知的“齐鲁事件”的调查处理信息实时告知王欣。2012年1月,王欣因“齐鲁事件”得到的处罚是:通报批评,扣减绩效工资3万元。

一审认定行贿金额仅为189.5万元行贿者免于刑事处罚

庭审中,控辩双方就王欣给予王霞的钱款是行贿款还是情人间赠予款的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王欣于2009年11月和12月给予王霞共计189.5万元的行为构成行贿罪,因为有证据证明收了这笔钱后王霞为王欣在人事提拔任用过程请托,让王欣进入了后备干部名单,并升任某大银行济南分行行长。在该起事实中,同时存在了请托、谋利行为和给予财物行为,且二者在时间上具有较强的对应性。

至于其他的几笔款项,一审法院认为王欣是因感情因素而给予王霞钱款,无法认定为行贿。

此外,2011年间,王欣为帮助朋友马某的亲属安排工作,介绍其向王霞行贿20万元。此后,行贿人入职与某大银行有业务合作关系的某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为此,检方认为王欣构成介绍贿赂罪。而这20万元,也应纳入王霞的受贿总额中。

但一审法院认为王霞并不具有安排请托人的亲属进入某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职权,所以这20万元王欣不构成介绍贿赂罪,王霞也不构成受贿罪。

由此,法院一审判决王欣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王霞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检方认为一审量刑明显畸轻提出抗诉

此案一审判决后,王欣和王霞均未提出上诉,但是检方提出抗诉。抗诉意见为:原判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畸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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