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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妇官更大送她600万算行贿吗?这案件让法院为难(2)

2018-11-18 07:53:18  法制晚报    参与评论()人

2009年12月,王霞办理了离婚手续后,一直催促王欣离婚,但王欣以妻子精神状态不好、不能受强烈刺激为由,离婚一事一直没有谈拢。此后,王欣先是在太原起诉离婚,但其妻未出庭,就仍未离成;后来,王霞为王欣在北京找了律师再次起诉离婚,王欣妻子出庭后当庭晕倒,离婚又不了了之。

2012年下半年,王霞看因王欣一直没有离婚,认为受骗了,遂与王欣分手。

检方认为此案“多因一果”男方给女方的600余万元是行贿

此案一审时,检方指控:2009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王欣为在其本人职务晋升、事件处理等事项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总计向王霞行贿600余万元。相应的,王霞受贿600余万元。

检方提出,此案有着“多因一果”的关系:王欣与王霞虽存在情人关系,但王欣给予钱款的行为与王霞的职务行为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主要体现在王欣给予钱款与王霞的职务行为存在对应性。在案证据证明:王欣第一次给予王霞189.5万元是某大银行即将举行“公推”期间,王欣向王霞请托在领导面前推荐自己的同时,主动向王霞提出购房款可由其解决;王欣第二次给予王霞120万元是王欣刚刚到济南上任的期间,王欣主动给予王霞一笔钱作为其女儿出国留学费用;王欣第三、四次给予王霞共计70万元正值“齐鲁事件”处理期间;王欣第五次给予王霞230万元时“齐鲁事件”已经处理完毕,这是为了表示感谢,王欣又一次给予的钱款。

总之,检方认为王欣每一次实施给予财物的行为都对应着谋利事项。而且,王欣给予王霞的上述几笔钱款均系王欣向他人的借款。也就是说,王欣已将银行卡交由王霞使用之后,仍多次借款给王霞,这也凸显了他的行贿意图。

判决书中提到的“齐鲁事件”发生于2009年2月至2010年11月,某大银行济南分行下属支行在办理两笔业务过程中违规操作,造成16.7亿元资金损失风险和案件风险。2010年12月,公安机关调查相关案件时,“齐鲁事件”爆发,某大银行随即开展调查工作。时任某大银行济南分行委员会副书记(主持工作)的王欣面临被追究相关责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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