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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8)
2021-03-12 16:36:09 人民日报

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

第三十九条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第四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或者决定任命,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的,始得当选或者通过。

大会全体会议选举或者表决任命案的时候,设秘密写票处。

选举或者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公布。

第四十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具体办法,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机构组成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主席团组织。

第四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的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委员长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的,应当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确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辞职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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