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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1)
2021-03-12 16:36:09 人民日报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第六章调查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五十二条主席团、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五十三条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五十四条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七章发言和表决

第五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六条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第五十七条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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