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加强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通过改革,从组织形式、职能定位、决策程序上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具体体现出来,实现了全过程领导,各级党委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进一步强化,党领导的反腐败工作体系更加科学完备。
第二,构建了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攥指成拳,整合反腐败工作力量,完成国家监委和省市县三级监委组建,建立起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机构。将监察对象扩展到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纪委监委统一设立、全面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分类施策推进监察职能向国有企业、金融企业、高校延伸,进一步落实了监督全覆盖要求。
第三,促进了机构、职能、人员的全面融合。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共同设立内设机构,统筹人员调配使用,力量配备向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一线倾斜。以“形”的重塑、“神”的重铸为目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分层分批开展有针对性的学习培训,传承好传统、好经验、好作风,促进思想、理念、感情、工作深度融合,实现了全面融合和战略性重塑。
第四,建立了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合署办公优势,既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又注重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做到纪法双施双守。坚持“先立后破、不立不破”,在监察法颁布实施后,陆续出台了案件管辖、立案程序、审查调查措施使用、证据规范、审理流程、政务处分等20余项制度,确保各项工作在规范化、法治化轨道上运行。
第五,保持和强化了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各级纪委监委迅速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工作,深化运用“四种形态”,精准有效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持续强化不敢、知止的氛围,实现了减存量、遏增量全面推进,确保了反腐败斗争力度不减、节奏不变。以实践证明,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