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改,改成什么样?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主任解读深化监察体制改革(2)

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其权力都由党和人民赋予,都要受党和人民监督。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前,行政监察主要限于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监察范围过窄,存在监督空白;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在查处职务犯罪中,存在着力量分散、职责交叉、职能重叠等问题。党中央坚持使命引领和问题导向相结合,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坚持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相一致,在宪法修正案中确立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同时制定监察法,补上了反腐败国家专责机关和反腐败国家立法不完备的短板。依法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监察范围;赋予监察机关必要的调查权限和手段,强调运用这些手段必须经过非常严格的审批,用留置取代“两规”,解决了长期想破解而未破解的法治难题;创制政务处分,弥补了纪、法中间的空白地带,既调查职务犯罪行为,又查处职务违法行为;规范工作流程,形成监察委员会调查、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的体制机制,使各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衡,进一步提升反腐败斗争法治化水平。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取得的成效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体制改革,始终由党中央领导、谋划、部署和推动。改革以来,各方面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服从服务大局,这么短的时间内将党中央确定的改革蓝图转化为具体生动的实践,充分证明党中央有权威、我们党有力量。改革历经三省市试点探索、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国家监察体系总体框架初步建立三个阶段,取得了重大阶段性成果。

关键词:

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