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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防控系统性金融风险 需建立完善六大机制

2017-10-21 07:37:55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第六,完善和改革金融监管框架。中国现存的金融监管框架以机构监管为主,监管重心集中于金融机构的业务行为。这意味着类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难以做到金融风险的监管全覆盖。《十三五规划纲要》中指出:要“健全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标准的监管规则,建立针对各类投融资行为的功能监管和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监管框架,实现金融风险监管全覆盖。”为此,金融监管框架改革的基本取向不应停留于“一行三会”彼此间监管职能调整之中,而应以实现机构监管为主向、以行为监管(或功能监管)为主的转变为重心。金融监管向行为监管为主的转变,需要解决好三个基础性问题:其一,科学合理地划分金融行为类型。金融功能划分是实现功能监管的基础。按照金融产品的特性和金融交易的特性,金融行为可分为货币(包括汇率)、支付清算、标准化证券、存贷款和各种非标准的债务凭证(如商业票据、银行票据等)、信托、保险、股权投资和金融统计等类型;其二,根据金融行为类型划分,科学合理地界定各家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能和监管边界,将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的金融行为均纳入监管对象的范畴,既避免金融监管的“真空”、“缺失”或“盲区”的存在,又避免各家金融监管部门彼此间的掣肘或行为不协调,实现金融监管对各种金融行为(从而金融风险)的全覆盖;其三,根据金融产品和金融行为的复合特性(包括金融衍生品),实施金融监管部门的联合监管,实现对每个金融活动的程序、条线和节点的复合监管,避免因某个节点崩垮可能引致的整个金融蛛网的崩散。

(原标题:有效防控系统性金融风险 需建立完善六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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