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9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钱光挪用资金罪二审刑事裁定书。判决书显示,2010年2月至2012年9月,被告人钱光在担任宁波润禾化学工业有限公司驻福建泉州办事处销售员期间,利用其销售产品、收取货款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取六家客户支付给公司的货款共计人民币223736元,挪为已用,其中人民币219656元至案发之日(2012年11月6日)已超过三个月未归还。2013年1月9日,被告人钱光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原审法院根据上述犯罪事实,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钱光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审理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钱光犯挪用资金罪一案,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2013)甬宁刑初字第55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钱光不服,提出上诉。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钱光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上诉人钱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上诉人钱光认为原判认定事实错误等上诉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国经济网查阅招股书发现,公司并未披露上述两起案件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