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表外运行的变相地方债好比一把“双刃剑”,有利有弊。一方面,以此为平台设立的基金通过市场运作不仅可获得国内股权投资、债务资金,成倍放大资金汲取量,还可扩展到国际金融市场,曲线打开地方政府获取国际金融资源的渠道。但同时,亦将政府与银行、基金、信托等金融部门更紧密地“捆绑”在一起。倘若机制设计不当,监管不力,风险无法合理分担或转移,极易成为未来政府债务新的增长点。
违规为何屡禁不止?
其一,我国处于城镇化、工业化的特殊阶段,地方政府现有财力无法满足地方刚性支出需求,无力消化前期大量的存量债务。
地方政府对债务资金的需求强烈,一方面是由于处在特殊的经济发展阶段,地方承担的功能定位所致;另一方面则是为应对外部冲击而启动的临时性刺激政策,加速了地方债规模的扩张。
我国正处于快速城镇化、工业化中后期。政府主导的城镇化决定了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在地方基础公共服务(产品)供给方面承担主要责任。城市道路交通、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住房、社会保障、基础医疗、教育等公共产品及服务需要资金投入。现有财政能力无法满足,旧有融资模式也难以与公共项目周期完全匹配,地方中长期资金供求出现巨额缺口。因此,地方政府对债务资金具有天然的渴求。与此同时,部分地区追求跨越式发展,在公共基础设施领域进行超前供给或过度供给,也是造成某些地方债务螺旋式增长的重要因素。再加上前期刺激性政策累积的大量存量债务需要近期集中偿还或置换,地方政府资金供求矛盾仍然相当突出。
其二,为弥补消费及外需不足,地方政府依旧需要依赖债务支撑的生产性投资对经济及财政收入托底和拉动。
近年来,地方经济一直缺乏新的增长点,地方经济与地方财政收入增速双双放缓。经济的“三驾马车”中,地方政府不得不继续依赖投资,尤其是依赖地方政府自身或地方国有企业生产建设性投资对GDP和财政收入的拉动作用,倾向于上公路、铁路、桥梁、住房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因此,地方举债投资冲动依旧。
其三,监管主体缺乏有效协调配合,监管相对滞后,难以对金融创新形成的多样化债务模式实施及时全面有效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