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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91城发布网约车细则 无一公布公平竞争审查结果(3)

2017-06-17 06:41:47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但也有意见认为,34号文没有要求政策制定机关主动公布公平竞争审查信息。但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策制定机关接到公开申请后,应当依申请公开。

肖江平说,到目前为止,没看到一家网约车细则制定机关主动披露公平竞争审查信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政策制定机关对其制定的政策措施进行自我审查,对于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不得出台。但通过对地方网约车细则所规定的各项准入条件的梳理不难看出,网约车细则的出台可能并未真正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制度落地需要程序约束

一项制度的落地,离不开保障机制,尤其是执法监督和追责机制。为了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34号文要求加强执法监督、强化责任追究:

“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要依法调查核实,并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案件情况和处理建议要向社会公开。政策制定机关要及时纠正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地方政府和部门,有关部门依法查实后要作出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在与会专家看来,这些规定太过原则了。“向谁举报?查处结果要否反馈?这个受理举报的机构是执法机构还是联席会议?联席会议有哪些权力,和地方人大审查权力有什么差异?这些都是必须明确的。必须完善程序,明确一个举报审查机制。”国家反垄断委员会专家组咨询成员、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许光耀说。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继峰持相同观点:“公共竞争审查制度能否执行好,程序性制度是最重要的。”

34号文对此也有预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工商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起草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公平竞争审查的内容、程序、方法。”

《法制日报》记者从研讨会上获悉,《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征求意见多轮,对以上问题均有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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