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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91城发布网约车细则 无一公布公平竞争审查结果

2017-06-17 06:41:47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 本报记者 万学忠  制图/李晓军

国务院文件要求,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不得出台。

到目前为止,至少有91个城市出台了网约车实施细则,但是没有看到一家行政机关主动说明是否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国务院规定的政策出台前必须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会不会被遗忘了呢?

6月6日,在北京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举办的专题研讨会上,包括多名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在内的与会人士,发出了同样的质疑。

公平竞争审查是法定程序

行政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这是2016年6月《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34号文)建立的全新制度。

这项制度自2016年7月起在省级以上政府及所属部门实施,2017年起逐步推行到市县级政府及所属部门。34号文要求,“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为防止行政机关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34号文用列举的方式亮出了18项审查标准,被称为“18不准”,如: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等。

  网约车细则冲撞“18不准”

对照上述“18不准”,北京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组成了一个9人研究小组,选取77个地级以上城市出台的网约车细则进行了分析,发现普遍存在违背“18不准”的条文。少的,违背一两条;多的,全部违背。

地方实施细则中对车籍和驾驶员户籍的要求,限制了外地的商品进入本地市场,影响商品自由流动,形成了地区封锁;

对轴距、排量、长宽高和车龄的限制则会造成某些品牌和型号的车辆无法继续从事网约车经营,而汽车作为网约车个体经营者最大的固定成本投入,价格弹性极弱,对车型和车龄的限制会大幅提升市场上的经营者和潜在经营者的运营成本和退出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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