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少企业拿到“批准证”,长期持有“一劳永逸”的现象,刘俊海建议,对保健品查处应设立定期复核检查制度,对产品的包装、标识、销售渠道、广告发行等进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下架处理,对违规的企业进行相应整改,甚至吊销营业执照,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应被采访者要求,吴淑霞、陈敏为化名)
保健品虚假宣传难根治 刘鑫建议 食药监部门建垂直领导监管制度
□ 本报记者 朱琳
“欢迎收听今天的养生节目,今天给大家介绍一款保健品,疗效十分显著……”常听广播的人,经常可以听到这样的内容。有的广播节目以互动的形式,接听患者电话并给予“指导”,借机推销产品,而这只是保健品广告宣传的冰山一角。
中国政法大学医药法律与伦理研究中心主任刘鑫指出,保健品商家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进行广告宣传,以所谓的“科普宣传”“讲座”“坐堂行医”等形式变相夸大宣传产品功效。
对于保健品宣传的规定,散见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广告法第十九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符合其产品质量要求。不得有暗示可使疾病痊愈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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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众多的法律法规,为何仍刹不住保健品夸大宣传的歪风?
对此,刘鑫认为,这与我国执法部门监管不到位有直接关系。“由于执法部门能力有限,监管落实不到位,使得法律实施效果并不好。”
“尤其是地方广告涉嫌保健品虚假宣传现象十分普遍,地方经济发展需要与企业合作,而媒体成为地方企业产品销售扩大宣传的渠道。”刘鑫说。
在刘鑫看来,保健品销售宣传存在多头监管的问题,其中涉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各级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等。
“保健食品广告证明主要由工商部门管理,发布前不需经食品卫生部门审查,广告发布后,抽验在食品卫生部门,但执法权在工商部门,处理投诉则归消费者协会,多头管理使得对保健食品的质量监管有相当大的难度。”刘鑫指出。
刘鑫建议,应从制度着手,完善监管体系,建立垂直领导监管制度,即食药监部门建立从上到下的垂直管理,建立专门执法队伍,对违法生产、销售、宣传保健品的企事业单位有直接管理权,对区域内违法违规现象进行严厉查处,并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谁主张、谁负责”的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