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税收入项目和标准执行情况。
1.使用财政票据所执行的非税收入文件依据是否合法有效;
2.是否存在自立非税收入项目情况;
3.是否擅自扩大征收范围;
4.是否提高征收标准。
(二)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
1.是否有专人管理财政票据,是否建立了票据登记制度,设置了票据管理台账;
2.财政票据各栏目填写是否规范、准确、完整,票据填开金额与实际收取金额是否一致;
3.是否存在财政票据相互串用或混用行为;
4.是否存在擅自印制或买卖、转让、转借、涂改、伪造财政票据的行为;
5.对使用完毕的财政票据,是否按票据号段顺序整理票据存根,并按规定妥善保管;
6.是否存在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7.是否存在丢失毁损票据行为,如有丢失,是否及时申明作废,并向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备案。
(三)非税收入管理情况。
中央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中央国库或中央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其他违反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检查方式
此次检查采取中央单位自查与财政票据监管机构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自查阶段。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各中央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单位已开具且未检查核销的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写出书面自查报告,按要求填写《中央单位财政票据检查登记表》(附件2)、《中央单位非税收入票据检查表》(附件3)、《中央单位其他财政票据检查表》(附件4)、《中央单位财政票据检查自查自纠情况表》(附件5),待重点检查时一并提交财政部检查组(纸质和电子版各一份)。各中央单位应按照要求完整填写票据检查表中的各项内容,包括财政票据名称、数量、号段、各号段金额合计等信息。其中,对于丢失、损毁票据的情况要按规定提供说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