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基金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
采用母子基金模式运作的,统一由母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和变更手续,子基金直接在其母基金登记和变更时填报有关信息,无需另行在登记系统上登记。母基金可授权相关子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和变更手续。
第九条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登记原则上实行穿透填报,基金投资信息需穿透填报至被投项目有关情况;合伙人需填报至个人和公司法人。
第十条 采用母子基金模式运作,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相关子基金具体投资信息可免于登记:
(一)母基金投资子基金的金额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二)母基金投资子基金的金额在子基金规模中占比低于5%;
(三)母基金投资子基金的金额在母基金规模中占比低于5%。
符合豁免登记条件的子基金除具体投资信息外的其他信息仍需登记。
第十一条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首次申请登记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确定的权限范围,向发展改革部门书面提交下列材料(附光盘):
(一)基金设立相关批复文件;
(二)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如适用);
(三)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或基金协议;
(四)基金管理协议(如适用);
(五)基金托管协议(可延后补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