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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指引(试行)》(2)

2017-04-10 13:24:35    发改委网站  参与评论()人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是指有政府(含所属部门、直属机构)直接或委托出资,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的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设立的综合性基金(母基金)也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通过互联网访问全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网络地址为https://106.39.125.75/)进行登记。

第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确定的权限范围开展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相关管理工作,负责进行基金材料齐备性核对和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并指导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债公司”)开发、运行登记系统,负责对基金信用信息进行登记确认、数据保管和统计分析等。

第五条 基金管理人应如实提交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登记所需的相关材料,保证所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通过登记系统进行统一登记,是加强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不构成对基金资产安全性、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或保证。

第七条 登记系统登记信息包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信息、基金股东或合伙人信息、基金托管人信息、投资信息等。

第八条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应在认缴协议签订后二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通过登记系统填报。本指引出台前签订认缴协议的基金,应于指引施行后两个月内完成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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