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投资项目退出情况;
(五)投资金融产品情况。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通过登记系统报送投资运作情况,并提交基金及基金管理人年度财务报告、年度业务报告和托管报告。其中,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注册会计师审计,能够准确反映登记的基金和基金管理人资产负债和投资收益等情况;年度业务报告能够准确陈述登记的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历史沿革、组织管理架构、资本资产状况、经济社会贡献情况、投资运作及典型投资案例等。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行业信用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信用评价工作。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惩戒和约束失信行为。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填报相关信用信息数据或未按要求进行信用信息更新的,发展改革部门将提醒改正;情节严重的,发展改革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抄告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第二十一条 中债公司应按照本指引规定制定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操作手册。
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行业具体信用评价和信用体系建设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