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工龄被重新算
【案例】
吴某是一民营企业的农民工。他在该企业当锅炉工已经八年多,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已经签了两次。春节放假回家后,他近日返回单位上班,但被告知:因放假“合同中断”。其合同需重新签订,工龄“从零”开始起算。企业这种做法,不但规避了不与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责任,还使他“带薪年休假”的希望也成了泡影。
【分析】
国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春节放假3天。由于春节放假是国务院的规定,故其不能引起合同“中断”,更不能使原合同期限“归于零”。即使是企业自行规定的“放假”,没有法定的事由、没履行法定的手续、没有给工人发放辞退补偿金,企业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也不会因放假而“中断”。节前节后,劳动者工作时间,应连续计算。
因此,吴某除依《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可向企业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还可依据国务院发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2条、第3条规定,按自己的工龄享受5至15天的带薪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