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还告诉她,此后她虽然还在这儿干保洁工作,岗位和工作范围没啥变化,可她是派遣公司的人了,工资、福利待遇都得和派遣公司重新商量确定。突然变成派遣公司的人,王某有点不适应,有一种“劳动关系被贩卖”的感觉。
【分析】
劳务派遣是一种用工方式,它的最大特点是劳动力雇佣和劳动力使用相分离,派遣劳动者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关系,而是与派遣机构存在劳动关系。
王某的情况属于“逆向派遣”,即劳动者已在用人单位长期工作,但合同到期后,工作单位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而是找一家派遣公司与其签订劳动派遣合同,使劳动者以派遣员工的名义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劳动。而这种派遣是法律禁止的,《劳动合同法》67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部门被重新调
【案例】
农民工小姜在一货运公司当了8年押运员。该公司下属十几个分公司,不知出于什么原因,公司每年都要对分公司进行调整,这种分分合合导致各分公司所属员工的劳动合同要一年一签。而这一变一签,员工的工作内容没有啥变动,可工资会大幅度减少,其他待遇也会降低。因为今年变化更大,春节后小姜来公司上班,上上下下跑了大半天,还没有弄清自己属于哪个分公司的人,至于续签劳动合同、工资待遇如何还是没影的事。
【分析】
现实中,有不少单位会交替变化单位名称,注销、设立新公司,或创设、合并分公司。其他不说,单就小姜遇到的问题而言,其所在单位采取不断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手法,很容易使劳动者的工资待遇等每隔一段时间回到一个新的起点,进而损害员工的利益。
从劳动关系的角度看,如果用人单位只是变更名称而其自身没有发生变化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就没有变化,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原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同样,用人单位合并或分立,在没有消灭原主体资格的情况下,合并或分立后的用人单位仍然是劳动合同订立时的一方当事人,原劳动合同仍然有效,仍应继续履行。
就此,《劳动合同法》第33条、第34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薪水被重新定
【案例】
周某是一外企的农民工,在该企业的后勤岗位干了三年多。节前,他按公司安排回家过年。近日,他领取了1月份的工资。但他发现,这个月的工资少了200多元。经了解,这是企业管理层单方决定的,原因是企业效益不好,企业决定减发二线工人工资。
为此,周某找企业人事部门交涉,人事部门的答复是:“新年新开端,工资发多发少,由企业自主决定。至于每个人工资高低,企业有权重新确定。如果你认为新定的工资低,可以走人。”
【分析】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工资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周某不服企业的决定,可以依据如下法律规定维护自身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不经和劳动者协商单方降低劳动者的工资是违法的。因劳动者有不同意见辞退劳动者属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