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经济新闻 > 正文

报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13%至19%农村劳动力就业(2)

2017-02-08 09:57:05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就提供的就业机会数量而言,家庭农场主要以临时就业为主,其所提供的总工作岗位数量高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但长期性工作岗位数量则要远远低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此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所提供的就业机会不但数量多同时质量也较好。绝大多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其所雇用的农村劳动力购买了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在所调查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中,2015年为其所雇用的农村劳动力购买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的有216家,占有效样本的75.26%;平均每个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其所雇用的农村劳动力所支付的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金额约为37.94万元。

总体来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就业带动能力与信息化水平、地理位置、人力资本水平和经营规模密切相关。信息化水平较高、处于东部地区、人力资本水平较高和经营规模较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农村劳动力提供就业岗位的概率就更大。

过半实施标准化生产

当前我国农产品市场面临着食品安全事故频发、农产品生产管理销售标准落后及农产品国际竞争力弱化的威胁,推进农业标准化有助于保障农产品质量和消费安全,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推进产业化经营,同时也是提高我国标准门槛、增强我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和调节农产品进出口的重要手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载体和途径之一,在农业标准化战略的实施推进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

2015年在所调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实行了标准化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有1450家,占有效样本的57%。这也就是说,现阶段大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实行了标准化生产。就单个主体而言,实行标准化生产的规模也是相当可观的。以种植类或林木类家庭农场为例,2015年平均每个家庭农场实行标准化生产规模为172亩,占其主营产品经营规模的60%之多。由此可以认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提升农产品质量的关键力量,对于有效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实行的生产标准等级尚不是很高,主要以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为主。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例,在实行了标准化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大多数执行的标准是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执行国家标准的比重相对较小。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例,在所调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执行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占比分别为34.24%和33.88%,均比执行国家标准的占比高出10个百分点左右,此外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执行的标准为企业标准和自有标准,所占比重分别为15%和24%。

调查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标准化生产的具体措施主要包括完善产品标准体系、宣传培训标准化生产、规范使用农产品投入、检测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行生产标准化的具体措施主要包括建设高标准原料基地、加强检验检疫、积极参与质量控制体系认证。

培育农业新业态

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实现一二三产业相互渗透、协调发展,是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对于传统农户与产前、产后环节联系得更为紧密,因此在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方面可能有着更为重要的作用。

对于家庭农场而言,本报告将一二三产业综合经营视为三产融合;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言,本报告将供产一体化、产销一体化、产供销一体化等视为三产融合;对于龙头企业而言,本报告将“企业+农户”“企业+基地+农户”“企业+企业+农户”等视为三产融合。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