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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混改需要凝聚共识稳步推进(2)

2017-01-25 11:37:56    经济参考报  参与评论()人

另一方面,如果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后经营良好,企业有发展,自然各方都是受益者。如果各方都为自己的利益打小算盘,没有认真考虑企业发展,即使搞了混合所有制改革,企业也不会赢利,各方都会受损失。对这些重要问题的理解和说明,有关方面讲得少、国有企业讲得少、民营企业搞懂得少、舆论更是宣传得少。

国有企业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还未完全形成

中央关于国企改革的总体思路非常明确,但由于国企改革涉及面广,比较敏感,主管部门、中央媒体、研究机构等主流渠道和媒体少有解读文章和声音,改革的精神、共识、经验传播还不到位。因此,有利于国有企业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还未完全形成,改革精神、共识、信号传递不顺,怎么改的思想还不统一。

一是主流渠道发声少。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学者、社会人士等各利益相关方对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认识还不一致,共识还未形成。二是各种社会舆论杂音的干扰不断。有人倡导“一混就灵”,有人认为混改就是“国卖民买”,有人担心“混改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有人宣扬“混改存在根本制度缺陷”,等等。虽然这些社会舆论中也有善意的提醒,但不能否认,其中仍有许多并不恰当的偏见。

改革试点结论不明,缺乏可推广的模式和经验

国有企业改革“1+N”方案相继出台,但各方对文件的理解还不深入,一些国有企业还拿不出可操作的具体方案,落实难度较大。

比如,在“靓女先嫁还是后嫁”方面,还是争论不断。2014年,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和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就开始了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试点工作。试点的情况怎么样,有哪些好的方面,有哪些不足,有哪些经验和成功案例值得宣传、复制和推广,这些都少见于公开报道。再比如,最近出台的《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中规定,中央企业选择10户所属的三级企业进行试点。目前,中央企业仅二级企业就有几万家,涉及行业众多、数量庞大,在三级企业中仅选择10户试点,试点面过小、代表性不强。

相关法律法规出台较慢,各部门统筹协调不够

一是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进展缓慢,改革无法可依的现象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以《企业国有资产法》为例,该法对规范和约束国企改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自2009年生效以来,各方就提出了很多的修订完善意见,但时至今日仍然没有见到修订法案的出台。

二是部分改革政策法规存在交叉重叠和“打架”现象。比如,《公司法》第65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由政府委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不能由其他部门作为出资人。而《企业国有资产法》第11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这与《公司法》有所冲突。再比如,《公司法》第72条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确认了现有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而《企业国有资产法》第54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这使得大家对股权转让方式无所适从。

三是国企改革涉及部门众多。即使一个部门法规动了,另一个部门法规没动,改革就会遇到“梗阻”。中央企业建立改革工作落实情况检查机制的比率只有39%,只有全要素、全环节、全链条都动起来,各部门形成规制合力,才能避免出现企业“求了爷爷但奶奶不同意”的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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