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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法治头条)(4)

提升监管效能

确保监管既不越位也不缺位

取消对道路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行为的罚款、取消对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运营证件行为的罚款……梳理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罚款事项目录发现,其中10项罚款被“通过信息化等手段进行查验和监管”所替代。

“取消的这29个罚款事项涉及的行为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违反程序性管理规定、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低;二是可以通过信息化查验等其他方式达到监管效果。”徐志群介绍。

“以前要求必须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如果不带就被警告或罚款,但现在有关部门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查询证件信息,通过设定罚款进行监管已没有必要。”赵昌华表示。

“伴随新技术在监管执法中的普及,强调通过信息化等手段进行查验和监管,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监管思路,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的负担。”赵鹏说,《决定》取消对细微程序性违法的罚款,推动监管体系聚焦实质性风险,有利于降低企业的合规成本。

“取消罚款并不意味着不管了,针对这些事项,《决定》要求有关部门严格落实监管责任。”何勇表示。

赵鹏介绍,这一改革实质上是要求监管部门避免不分情景、事无巨细地对所有违法行为都予以处罚,甚至以罚代管,而是强调用更加多元、系统的方式来推动企业合规经营,并将有限的执法资源聚焦于真正有社会危害的行为。

“放和管是一个动态平衡关系,该放给市场的放到位,该管的要管好、管到位。”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司长许新建表示,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来执行,避免重复进行罚款。对于可以采取其他措施替代罚款的,需要尽快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或者替代的监管措施,做到监管不越位,但是也决不缺位。

“充分发挥专业部门与综合部门、行业监管与市场监管的协调作用,形成监管合力。”许新建说,对于涉及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关系公共安全、公众健康的重点领域,要更加注重加强安全监管、压实安全责任、织密安全网络。

版式设计:张芳曼张丹峰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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