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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促进家庭教育守护儿童健康成长(法治头条)(2)

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据此,承办法官拟出一份“儿童守护令”,最终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后,以“家庭教育令”的形式发出。该“家庭教育令”裁定,母亲应多关注孩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保持与老师每周至少一次的联系;不得让孩子单独与保姆居住生活,应该与母亲同住,由母亲或近亲属养育与陪伴;如违反裁定,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家庭教育令’是人民法院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重要司法举措,是依法约束和惩戒家庭教育中‘养而不教、监而不管’行为的有力司法手段。”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确保家庭教育促进法准确、统一、有效实施,最高法近期正在研究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以期对人民法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适用情形、教育内容、指导程序、法律后果等给予明确规范指引。

纠正“棍棒底下出孝子”“不打不成器”等错误观念

据了解,北京、湖南、江苏等多个地方的人民法院陆续发出“家庭教育令”。通过梳理发现,父母和监护人被予以训诫或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主要有3种情形:一是疏于管教或教养失当,导致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或不当行为;二是婚姻破裂等情况,影响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三是缺乏对未成年子女网络活动的监管。

“除了依法约束和惩戒‘养而不教、监而不管’,人民法院还坚持惩戒和纠偏并重,依法纠偏和指导‘教而无方、教而不当’的家庭教育行为。”该负责人表示,一些家庭教育令不仅限于事后追责,还采取前瞻性、沟通性和指导性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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