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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养老如何“避坑”?法官支招(2)

入住期间受伤害,安全保障义务需牢记

老人与养老机构签订服务合同,接受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养老机构不仅应当提供符合约定的养老服务,作为收取服务费用的养老服务经营单位,亦应对老人承担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保障老人在接受养老服务期间的人身安全。

基本案情:83岁的老高患有阿尔兹海默症,其子女与养老院签订服务合同,经养老院评估,老高入住养老院。其后四个月内,老高多次受伤住院,后因肺部感染死亡。老高家属认为养老院未能保障老高的人身安全,要求养老院赔偿损失。养老院抗辩服务合同中约定了免责条款,其不应对老高的受伤和死亡承担责任。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明确约定了老人入住的标准及程序,养老院明知老高患有阿尔兹海默症,但未根据老高的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陪护、管控和约束措施,老高多次受伤,在时间上和过程上具有连续性,养老院未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进行必要的说明和提示,故养老院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结合老高的病情及养老院的服务情况,法院判决养老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选择养老机构要查信息,看环境。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登记系统查询养老机构的登记情况,确认该机构是否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同时在民政部门网站查询养老机构的备案信息和评级信息,在民政部门有过备案的养老机构通常运营更规范,评级更高的养老机构通常能提供更优质的服务。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和企业查询平台,查询养老机构的涉诉信息,可以一定程度上判断养老机构的运营情况和服务质量。此外,实地考察,详细了解养老机构地理位置、服务设施、护理人数、床位数量等,并根据老人情况判断是否需约定单人护理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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