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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不得擅用顾客照片(以案说法)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到照相馆拍摄艺术照留念已成为越来越多人的选择。但如果这些由照相馆、影楼拍摄的照片被用于商业宣传,自己能否维权?

【案情】郑某与其配偶在某公司开设的照相馆拍摄了一组亲密照。订立合同时,郑某并未同意拍摄作品可由照相馆作商业宣传使用。可郑某发现,该公司在其经营所用的两个微信的朋友圈,使用郑某与其配偶的亲密照宣传业务。郑某认为该公司侵害其肖像权、隐私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赔礼道歉、赔偿损失7.2万元。

法院认为,该公司未经郑某同意,在其经营所用微信的朋友圈使用郑某肖像用于商业宣传,构成利用网络侵害郑某的肖像权。涉案照片属于郑某及其配偶的亲密照,该公司亦侵害郑某的隐私权。结合郑某的合理维权开支、该公司主观过错程度等情况,法院判令其向郑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5万元。

【说法】法官表示,消费者在接受服务过程中留下的私人信息,如姓名、肖像、接受的服务内容等,涉及消费者的肖像权、隐私权等权利,受法律保护。对经营者而言,消费者信息具有经济价值,为经营者非法使用提供了利益驱动。经营者在业务活动中使用其收集到的消费者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本案明确经营者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使用其掌握的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宣传,有利于指引经营者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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