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新华社记者张玉薇摄影
看同一种病,每转一次院就需要重复做一次检查,耗费精力和金钱……这是很多病患曾遇到的情况。如今,这一问题有望得到解决——行业期盼已久的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终于要落地了。
封面新闻记者从国家卫生健康委获悉,日前,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对于符合互认条件的,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检验和以打包等形式再次收费。《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
如何打消互认“软抵制”?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志统一为HR
此次《办法》与以往相比则有所不同,《办法》指出,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的纵向分析与横向比较,强化医保基金使用绩效评价与考核机制。同时,合理确定医保基金预算总额,不因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调减区域总额预算和单个医疗机构预算总额。
此外,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将医务人员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情况纳入本机构绩效分配考核机制。鼓励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将医疗机构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情况作为医保定点机构评定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打消了医疗机构的后顾之忧。
《办法》还要求,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志统一为HR。检查检验项目参加各级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并合格的,医疗机构应当标注其相应的互认范围+互认标识。如:“全国HR”“京津冀HR”“北京市西城区HR”等。未按要求参加质量评价或质量评价不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标注,便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