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二是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三市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四是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五是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六是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办法》强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加强医患沟通,对检查检验项目未予互认的,应做好解释说明,充分告知复检的目的及必要性等。
《办法》明确,对于因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而产生纠纷的,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伪造、变造、隐匿、涂改检查检验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违规主体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