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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3月起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四部门:3月起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资料图。新华社记者张玉薇摄影

看同一种病,每转一次院就需要重复做一次检查,耗费精力和金钱……这是很多病患曾遇到的情况。如今,这一问题有望得到解决——行业期盼已久的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终于要落地了。

封面新闻记者从国家卫生健康委获悉,日前,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对于符合互认条件的,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检验和以打包等形式再次收费。《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

如何打消互认“软抵制”?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志统一为HR

此次《办法》与以往相比则有所不同,《办法》指出,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的纵向分析与横向比较,强化医保基金使用绩效评价与考核机制。同时,合理确定医保基金预算总额,不因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调减区域总额预算和单个医疗机构预算总额。

此外,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将医务人员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情况纳入本机构绩效分配考核机制。鼓励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将医疗机构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情况作为医保定点机构评定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打消了医疗机构的后顾之忧。

《办法》还要求,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志统一为HR。检查检验项目参加各级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并合格的,医疗机构应当标注其相应的互认范围+互认标识。如:“全国HR”“京津冀HR”“北京市西城区HR”等。未按要求参加质量评价或质量评价不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标注,便于监督。

“这样既有助于医院和医生积极性不受影响,又能让患者看得懂、看得明白。”上述检验科医生说。

互认有范围吗?

互认结果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检查检验结果都可互认。《办法》指出,检查结果是指通过超声、X线、核磁共振成像、电生理、核医学等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检验结果是指对来自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所得到的数据信息。检查检验结果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

《办法》提到,拟开展互认工作的检查检验项目应当具备较好的稳定性,具有统一的技术标准,便于开展质量评价。满足国家级质量评价指标,并参加国家级质量评价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互认范围为全国。满足地方质量评价指标,并参加地方质控组织质量评价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互认范围为该质控组织所对应的地区。不同地区通过签署协议,共同开展检查检验互认工作的,应当由有关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共同组建或者指定质控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参加相关质量评价并合格的,互认范围为协议地区。

有互认结果就不需重新检查了?

以下六种情况不予“结果互认”

《办法》要求,对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检验。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开具检查检验医嘱。对于符合互认条件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以与其他项目打包等形式再次收取相关费用。

但也并非有了互认结果就不需要重新检查了。《办法》明确,以下情况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对相关项目重新检查:

一是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二是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三市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四是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五是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六是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办法》强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加强医患沟通,对检查检验项目未予互认的,应做好解释说明,充分告知复检的目的及必要性等。

《办法》明确,对于因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而产生纠纷的,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伪造、变造、隐匿、涂改检查检验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违规主体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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