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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违约处置有了“统一标准”(4)

债券违约处置有了“统一标准”(4)
2020-08-01 08:03:01 经济日报

“逃废债”、打擦边球等处置方式严重打击投资者信心,影响了债券市场的发展。而《纪要》进一步完善了债券违约处置机制。孙彬彬表示,在现有司法实践的基础上,《纪要》对一些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如受托管理人的诉讼主体资格认定,债券违约案件、破产案件和欺诈发行和虚假陈述案件管辖权的问题,债券欺诈发行和虚假陈述的损失计算问题等。尤其是欺诈发行和虚假陈述的损失计算,是司法层面首次出台比较明确的认定和计算方法。《纪要》还明确提出要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将发行人应承担的责任和投资者应该承担的风险明确。同时,针对受托管理人、发行增信机构、债券承销机构等,也明确提出相应的追责范围和措施。

孙彬彬认为,《纪要》中仍有一些问题需要明确。如针对部分国有企业因害怕承担责任,可能会选择在发行人违约前将其体内的优质资产转移,形成“逃废债”的行为。而民企的实际控制人,也可能存在“掏空”发行人资产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如何更好地获得保全和诉讼的权利,仍然需要完善和加强。

李曙光表示,债券市场法律体系仍然需要完善。“《纪要》能解决暂时的、比较着急的也比较突出的一些问题,但不能解决基础性的、长远的法律问题。”李曙光说,从长远角度看,还是要完善债券市场的法律体系,建议起草一部统一的债券法。此外,《纪要》出台后,一些相关部门要制定执行细则,把执法做得更好,让执法、司法联动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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