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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违约处置有了“统一标准”(2)

债券违约处置有了“统一标准”(2)
2020-08-01 08:03:01 经济日报

去年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司长邹澜在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相关案件座谈会”上表示,总体上,我国债券市场整体违约率并不算高,但同时也要认识到,我国债券市场违约已逐步进入常态化阶段,边际违约率增速较快,接近国际平均水平下限。

债券违约常态化之后,债券纠纷如何处置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副司长马贱阳介绍,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迅速发展,但由于一些复杂债券纠纷案件的出现,市场机构对于明确债券案件审判机制,进一步明晰持有人会议法律效力、受托管理人诉讼资格等问题提出了迫切需求。此次《纪要》的发布较为全面地明确了当前债券市场纠纷涉及的关键问题,畅通了债券纠纷司法救济渠道,统一了债券市场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是债券市场平稳、有序、健康发展的重要法治保障。

债券违约处置“短板”凸显

我国债券市场违约历史比较短,处置路径虽包含了自筹资金、诉讼或仲裁、破产重整、破产清算、担保人代偿等多种方式,但受限于处置机制不完善等因素,整体处置效果还不够理想,处置过程中也存在部分不尽规范、不够透明的情况。

“违约债券处置效率偏低。”邹澜介绍,截至2019年11月,完成兑付金额占所有违约金额的比重约为16%。同时,违约处置周期较长,一些债券在违约后历经数年始终无法完成处置。过低的兑付比率和冗长的处置周期,反过来挫伤了投资人的积极性,加大一级市场发行困难,加大了投资人对中低资质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债券的规避情绪,引发连锁反应。

具体到审理债券纠纷案件,李曙光认为,由于债券市场没有统一的技术性法律,现行法律体系严重滞后于债券市场发展,而且和债券不同品种之间的制度差距又很大,投资者只能依靠传统的合同法、破产法、公司法、侵权法来主张救济。同时,法院对处理复杂的债权人纠纷案件往往也没有法律依据。从这个角度看,最高法院出台《纪要》意义非常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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