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政务处分法还设置了“复审、复核”专章,明确“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公职人员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同时规定“公职人员不因提出复审、复核而被加重政务处分”。
此外,政务处分法还明确了对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公职人员的救济途径,规定:政务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公职人员的级别、薪酬待遇,按照原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安排相应的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并在原政务处分决定公布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没收、追缴财物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返还、赔偿。
蒋来用认为,保护公职人员合法权益,一方面体现出对人权的尊重,一方面也体现出对法律公正性、权威性的维护,确保政务处分权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