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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焦点透析(2)

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焦点透析(2)
2020-06-20 22:10:01 新华网

  焦点三: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诬告陷害等都会被政务处分

为体现政务处分事由法定的原则,政务处分法对现有关于处分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归纳,从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的违法情形中,概括出适用政务处分的违法情形,参考党纪处分条例的处分幅度,根据行为的轻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处分档次。

记者梳理发现,政务处分法中所列出的违法行为,既包括贪污贿赂、收送礼品礼金、滥用职权等较为常见的一些公职人员违法行为,也对一些应该予以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进一步明确。

比如,“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等行为,都被纳入政务处分情形,并规定了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这些问题,在近年来管党治党、从严治党的过程中具有典型性,将其纳入政务处分范围,体现了纪法贯通,有利于推动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有效贯通。”庄德水说。

  焦点四:设立6种政务处分 明确从重、从轻或减轻、免予处分等规则

根据监察法确立的政务处分种类,政务处分法规定了6种政务处分和政务处分期间。

这6种政务处分分别是: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政务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同时规定,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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