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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何以为“典”(4)

民法典何以为“典”(4)
2020-05-30 10:33:01 光明网

科学立法居于立法原则的首位。将庞大的民法规范和制度按照体系化科学编纂为一个有机和谐的整体,正是贯彻科学立法原则的结果。总体而言,本次民法典编纂按照体系化科学的要求,消除了原有民事立法散乱且存在内在混乱的弊端,遏制了立法盲目和冲动,实现了民事立法体系的极大改进,充分彰显了民法发展史上曾倡导的“体系化效应”的积极作用,民法典被定名为“典”,可谓实至名归。我们学习研究和贯彻实施民法典,也应对民法典的体系性科学予以充分尊重,唯有如此,才能保障民法典立法目的的实现,并以此更新、完善民法理论知识,提升民法分析和裁判的专业水平,更好地指导和规范民事活动。

《光明日报》( 2020年05月30日 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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