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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权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4)

(受权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4)
2020-04-02 22:09:01 新华网

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二条,删去其中的“船员服务簿”。第四项修改为:“(四)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的”。第五项修改为:“(五)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船员法定证书、文书的”。

七、将《护士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中的“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修改为“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

第九条中的“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修改为“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修改为“原注册部门”。

第十条第一款中的“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修改为“批准设立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

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附件2

  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

一、防治布氏杆菌病暂行办法(1979年12月22日国务院批准 1980年1月31日卫生部、农业部发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 1986年12月26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 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第一次修订 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三、开发建设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规定(1988年9月1日国务院批准 1988年10月1日国家计划委员会、水利部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四、药品行政保护条例(1992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2年12月19日国家医药管理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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