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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权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3)

(受权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3)
2020-04-02 22:09:01 新华网

删去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第九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

“(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第十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可以向任何有相应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及船员服务簿。”

第十一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船员适任证书应当注明船员适任的航区(线)、船舶类别和等级、职务以及有效期限等事项。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船员服务簿应当载明船员的姓名、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履职情况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船员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改为第十八条、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三条,将其中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修改为“履职情况”。

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改为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改为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改为第六十三条,删去其中的“船员服务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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