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控制人工养殖的动物传播病毒的风险,也受到广泛关注。西南政法大学徐以祥认为,人工养殖需要遵循高度谨慎原则,实行全过程的严格监管,在名录管理和许可证管理的前提下进行。另外,还需要重点监管种源来源,养殖过程和用途及销往何处等问题。如果没有一个严格、精细和有效的监管体系,人工养殖的生态风险和健康风险很大。
针对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自然之友等社会公益组织在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订提出建议时,提出应建立追溯和标识制度,以动物检疫标准作为商业性人工繁育许可的前置条件,严格监管野生动物交易每一环节。
陈瑞爱代表也持同样观点。她建议设立一个正面的野生动物养殖清单,严格检疫手续,允许进入市场,商家在销售养殖动物时必须明确其为人工饲养,做到合法来源可追溯。
目前我国人工养殖野生动物产业规模巨大,有些甚至是扶贫项目。“这是个现实问题。”全国人大代表、甘肃东方人律师事务所主任尚伦生认为,一些人工养殖的野生动物既不能用于科研,又不能专门用来观赏,全面禁食决定出台后,这部分养殖就失去了市场,自然要停下来。即使是一些扶贫项目的养殖,该停止的要停止,该取缔的要取缔。但对于可以非食用性利用的人工繁殖、驯养的野生动物项目,则是可以继续存在下去的。对于继续存在下去的项目,仍然要严格执行《决定》。
很多普通公众缺乏对野生动物的辨别能力,比如蝎子,很多人不知道这是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可能一不小心就违法了。“这是《决定》公布之后的当务之急。通过普及野生动物知识和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常识解决老百姓不知的问题。”尚伦生说。
为避免不识野生动物而不小心违法的情形,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主任黎霞建议,对纳入禁止食用、捕猎、交易、运输的物种必须明确确定,进行全面宣传,要采取普通老百姓都能知悉、理解的方式,而不是只有专业人士才懂的方式向公众普及。可以在各种媒体,包括以新媒体形式,在村居、社区主要进出口等群众必经之处,进行落地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