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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九类犯罪保障疫情防控顺利推进(3)

严惩九类犯罪保障疫情防控顺利推进(3)
2020-02-12 09:02:01 法制日报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网络不良信息四起,误导了公众、造成了恐慌、扰乱了社会秩序,有人感叹“谣言比病毒传染性更强”。

《意见》用大篇幅对造谣传谣行为进行了规制。明确可以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寻衅滋事罪定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等定罪处罚。惩治力度之“严”一目了然。

“与平时的传谣行为相比,重大疫情或灾害发生时传播谣言的危害性要大得多,动摇人心,激发社会矛盾,进而对社会秩序形成严重冲击、破坏,也会对政府防疫工作的有序开展形成严重干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时延安教授说,疫情期间应当依法严惩造谣传谣犯罪。

与此同时,《意见》明确规定,对虚假疫情信息案件,要依法、精准、恰当处置。对于因轻信而传播虚假信息,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时延安非常认同这样的规定。他解释说,实践中,如果对某些错误、有害信息缺乏辨识,误听误信予以散布的,由于行为人缺乏主观故意,就不应作为犯罪处理。对于一些言辞激烈的批评行为,如果内容没有编造或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或其他违法信息的,也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静坤说,执法机关要坚持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等法律原则,特别要慎重处理与疫情信息有关的违法犯罪,并坚持从有利于疫情防控的角度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意见》要求依法严惩造谣传谣犯罪的同时,对于因轻信而传播虚假信息危害不大的行为不以犯罪论处,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及对国家法益的着重保护。”熊秋红说,对于虚假疫情信息犯罪的打击不能背离刑法谦抑原则,应当限制在迫不得已的必要限度之内,以体现对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意见》很好地体现和贯彻了这一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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