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伟伦通讯员 陈淼璐
这个春节格外静悄悄,这个春节又分外热血暖人,防控疫情,依靠科学统筹,有赖团结一心,也离不开法治的有力保障。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盘点了疫情期间的犯罪“黑榜”行为,为你一一解读。
故意隐瞒行程和症状,拒不配合隔离?
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某地村民苟某,长期在武汉务工,近日返乡后,拒不执行当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要求,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返乡日期等信息,刻意隐瞒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同时,苟某还故意隐瞒儿子与他一同从武汉返乡的事实,苟某儿子也多次在外活动,并密切接触人群。目前,苟某和其儿子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
法条链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法官提示:
在疫情防控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及控制措施,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重点地区人员还需要根据要求向社区(村)登记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违反上述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将依法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此外,社会公众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新华社北京2月5日电(记者樊曦)记者从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获悉,截至2月4日18时,全国铁路累计有396趟旅客列车下交发热旅客482人,累计运输疫情防控保障物资达27992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