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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碰!疫情期间的犯罪“黑榜”

别碰!疫情期间的犯罪“黑榜”
2020-02-05 20:03:02 法制日报——法制网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伟伦通讯员 陈淼璐

这个春节格外静悄悄,这个春节又分外热血暖人,防控疫情,依靠科学统筹,有赖团结一心,也离不开法治的有力保障。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盘点了疫情期间的犯罪“黑榜”行为,为你一一解读。

故意隐瞒行程和症状,拒不配合隔离?

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某地村民苟某,长期在武汉务工,近日返乡后,拒不执行当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要求,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返乡日期等信息,刻意隐瞒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同时,苟某还故意隐瞒儿子与他一同从武汉返乡的事实,苟某儿子也多次在外活动,并密切接触人群。目前,苟某和其儿子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

法条链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法官提示:

在疫情防控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及控制措施,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重点地区人员还需要根据要求向社区(村)登记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违反上述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将依法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此外,社会公众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十倍价格倒卖口罩获利?

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

今年1月21日以来,以张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在疫情防控期间,利用市民急于购买防护、消毒用品的心理,将正常价格购进的口罩、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和抗病毒药品,以高于市场数倍甚至数十倍的价格倒卖获利。

法条链接: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法官提示:

在当前疫情防治过程中,各地口罩、消毒液、洗手液等防护用品及粮油肉菜等生活必需品出现不同程度紧缺,部分无良商家借此坐地涨价、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此类行为不仅会因违法而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而受到刑事惩处。广大消费者和群众遇到未明码标价、哄抬物价、虚假广告、消费欺诈等问题,应保留相关证据(例如:购物凭证、支付凭证、录音录像等),既可以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投诉举报,也可以拨打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还可以向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编造、散播疫情虚假信息,引发恐慌?

可能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1月28日晚,一网民在微信群中伪造地方政府通知,散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虚假言论,称当地政府将在29日下午14:00开始实行交通管制,解除时间另行通知。该虚假信息引发社会公众极为恐慌,在当地造成极为恶劣影响。

法条链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提示:

当前正值抗击疫情关键时期,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编造、传播与疫情相关的不实信息,散布谣言、制造恐慌。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对此类行为司法机关将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同时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辨别能力,不信谣、不传谣,对于微信、微博等社交媒体上的不实言论做到不评论、不转发,坚定信心、科学防治,齐心协力抗击疫情。

暴力抗拒民警开展劝解、防疫工作?

可能涉嫌妨害公务罪!

某派出所在统一安排下,于2020年1月26日14时安排工作人员前往辖区一户武汉返乡人员叶某家中开展宣传劝解工作。过程中,叶某多次辱骂工作人员,并持刀将工作人员赶出家门。随后,叶某驾车冲进派出所,持刀追砍民警,并将院内宣传板、接待室玻璃砍烂,后被民警当场制服。

法条链接: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法官提示:

在疫情防控期间,任何人均有义务配合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开展预防、检疫、强制隔离、就地检验、封锁疫区等预防控制措施。若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将可能涉嫌犯妨害公务罪,并将为此付出沉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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