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结果,可以作为认定其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是否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三)拒不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被给予警告的;
(四)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五)拟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
前款规定的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不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期限届满后,经评估仍有必要继续使用的,经过批准,期限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社区矫正机构对通过电子定位装置获得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有关信息只能用于社区矫正工作,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三十条 社区矫正对象失去联系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查找,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协助。查找到社区矫正对象后,应当区别情形依法作出处理。
第三十一条 社区矫正机构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正在实施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到场处置。
第三十二条 社区矫正对象有被依法决定拘留、强制隔离戒毒、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等限制人身自由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社区矫正机构。
第三十三条 社区矫正对象符合刑法规定的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社区矫正执行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建议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新华社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白阳)对于社区矫正对象,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电子定位?2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三审的社区矫正法草案,对电子定位的使用条件、批准程序和期限等情形作出了明确
央视网消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今天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社区矫正是完善刑罚执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
新华社北京10月25日电(记者曹典)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4日下午分组审议了社区矫正法草案二审稿,与会人员认为,草案二审稿较前更趋成熟完善,进一步突出保障人权,可谓亮点纷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