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仅要重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自身的教育,还应该指导实际监护人如何更好地教育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程福财说。
信用惩戒很有必要
分类评价务必科学
《意见》还提出,要健全信用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将存在恶意弃养情形或者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保障资金、物资或服务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明确对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而拒不抚养的父母,民政部门可依法追索抚养费。
上述惩戒措施在一些地方出台的相关文件中也有所体现。
四川省民政厅等12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要健全信用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将存在恶意弃养情形或者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保障资金、物资或服务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认为,出台这样的规定很有必要,但需要建立在科学分类和评价的基础之上。也就是说,在实施信用惩戒时,要进一步规范认定流程、退出机制、保障措施和部门职责等。
杨建顺还认为,针对恶意弃养等个别情形,运用信用惩戒具有一定作用,但不宜期望太高。“因为这类人本身的信用就需要外力助推才能建构起来。对这部分人适用信用惩戒,实际威慑作用有待进一步观察。”
“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权益,更多还是要靠相关部门切实采取保障措施。所谓恶意、故意弃养孩子的父母,是指在有条件抚养孩子的情况下而不履行抚养和监护的责任,还有一类是长期不与家庭和孩子联系的。诚信机制对这些人的威慑作用有限。在这一领域建立联合惩戒等诚信机制,主要是针对那些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保障的资金物资和服务的父母及其监护人。但是从这种意义上看,信用惩戒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权益保障缺少直接联系。”杨建顺说。
熊泰松认为,长期来看,还可以拓宽保障对象范围,可参考国外的的监护人津贴或特殊儿童抚养津贴等。
“因为现金救助发到家庭,不能保证完全花费在儿童身上。因此,可以采取现金保障和服务相结合。在教育、医疗和就业创业方面加强保障力量。教育教学方面,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人园、入学的就学资助,以及给予18岁后仍在校接受中、高等教育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助,帮助儿童获得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医疗康复方面,可参考孤儿保障标准;创业就业方面,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提供成年后就业、创业的服务和援助。”熊泰松说。
性侵儿童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姜启波今天(12月18日)表示,今年1月至11月,全国法院共一审审结猥亵儿童罪的案件4159件。今年7月,一名强奸幼女致死的罪犯被判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