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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住“熊孩子”,教育惩戒规则还得迈过这些“坎”(3)

管住“熊孩子”,教育惩戒规则还得迈过这些“坎”(3)
2019-11-27 15:07:00 新华网

放任“熊孩子”一再任性继而犯下大错,教师和学校应承担责任吗?惩戒规则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不少家长却十分关心。

河北省安国市教体局基础教育股股长安会根说,惩戒规则要求,较重以上等级惩戒形式由集体研究决定,如果当罚不罚而引发不利后果,学校和教师应当承担教育和管理失职的责任。

上饶市广信区第二中学教师姜鸿洲认为,老师教育失职的后果虽然没有在惩戒规则里明确,但现实中的惩罚措施并不缺乏,如降薪、降职称等,严重的甚至会被吊销教师资格证。

吴芷英称,担责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应当惩戒但受法律法规限制,因而致使犯错学生未受惩戒的,教师或学校应无责;应当惩戒但惩戒不当或过轻未能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后续又造成严重后果的,教师或学校要承担部分责任;应当惩戒但因教师或学校主观原因没有惩戒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是教师或学校严重失职,应该进行严厉处罚。

  焦点四:家、校之外,还有谁应该共管“熊孩子”?

惩戒规则规定,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与帮扶,注重惩戒与教育效果的统一。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和需要,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由学校分管负责人、学生工作机构负责人、教师以及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司法以及心理、社会工作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辅导小组,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进行专门的辅导、矫治。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或者构成犯罪但未受刑事处罚的学生,学校应当依法协同、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进行管教、帮扶,并要求家长予以配合。

成都市大邑县韩场镇学校校长蔡国勋告诉记者,学校对有打架斗殴、偷盗等行为的学生教育手段有限,除了言语说教,就是请家长,效果有限。惩戒规则应切实成为学校、家庭和相关部门之间合作互动的纽带,丰富教育惩戒工具包。

四川省犯罪防控研究中心主任廖斌认为,惩戒规则应当明确对符合条件的学生,相应司法、行政机关应承担起 “社会转介”、督导管教的责任,扭转“家长管没用”“学校不敢管”“社会管不了”的局面。

四川省检察院第九检察部副主任陈王莉认为,规则从教育惩戒角度为校检共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工作提供了有力依据。惩戒规则可对构成犯罪但未受刑事处罚的学生教育、矫治、改造的方式方法进行完善,如规范工读学校管理、激活收容教养制度、建立教育社工住校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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