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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住“熊孩子”,教育惩戒规则还得迈过这些“坎”(2)

管住“熊孩子”,教育惩戒规则还得迈过这些“坎”(2)
2019-11-27 15:07:00 新华网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认为,惩戒只是迫不得已的方式,应尽可能不把学业惩戒纳入惩戒规则中,避免教师因升学、考试考核压力,对学习成绩暂时靠后的学生进行额外惩戒。

焦点二:老师担心,正当惩戒造成损害,遭遇“校闹”怎么办?

惩戒规则第十四条中规定教师正当实施教育惩戒,因意外或者学生本人因素导致学生身心造成损害的,学校不得据此给予教师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有教师向记者表示,担心正当惩戒造成意外后,一旦遇到“校闹”,学校是否会顶不住压力,以处分教师息事宁人。

上海市南洋模范中学党委书记陈宏观认为,惩戒规则一定程度上明确了对教师正当惩戒权的保护,同时也是对学校的行为进行了约束。面对“校闹”,学校同样受到相关内容约束,无权牺牲教师权利。另外,惩戒规则中明确了学校应引导对教育惩戒有异议的家长通过多种渠道申诉,这对教师而言也是一种风险缓冲。

井冈山小学校长张青云认为,有些家长将老师的惩戒视为受“欺负”,甚至觉得上学是购买了教育服务而不是来受气的……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只有取得社会共识,才能为教育惩戒提供相对宽松的环境。为此,应切实做好宣传引导、对话沟通。

上海政法学院社会治理研究院教授章友德认为,惩戒规则采取的是“定性+列举”的方式,不可能穷尽所有意外,只依靠规则来保障教师合法权益仍不够完善,还要依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配合,完善举证、质证、裁判等程序,使学校和教师受到一个完备法律法规体系的保护。

焦点三:当罚不罚,犯错更大,学校和教师该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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