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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 拟规定不得根据法外依据实行征收征用(3)

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 拟规定不得根据法外依据实行征收征用(3)
2019-11-04 06:03:00 法制日报

征求意见稿还从规范外商投资信息报送、尽可能减轻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负担的角度,对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作了进一步细化。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既确保外商投资法有效实施,又保持外资政策和管理的连续性稳定性,尽可能方便外商投资法施行前依照“外资三法”设立的现有外商投资企业调整组织形式等,征求意见稿对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形式等进行了过渡期安排。

这些规定包括: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国家鼓励其在外商投资法施行后5年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在上述期限内未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的,应当自2025年1月1日起6个月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企业登记机关不予办理该企业的其他登记事项,并可以将相关情形在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合营、合作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收益分配方法、剩余财产分配方法等,在合营、合作期限内可以继续按照约定办理。

为保持港澳台投资管理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参照外商投资法和本条例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适用台湾同胞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未规定的事项参照外商投资法和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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