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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 拟规定不得根据法外依据实行征收征用(2)

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 拟规定不得根据法外依据实行征收征用(2)
2019-11-04 06:03:00 法制日报

不得因为换届毁约

在促进外商投资之外,对外商投资加强保护,也是征求意见稿的重要内容。

为加大对外商投资的保护力度,征求意见稿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具体情形应当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不得根据法律以外的依据实行征收或者征用。

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大对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同时,进一步细化了禁止利用行政手段强制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转让技术,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保护在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外商投资企业商业秘密的有关规定。

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非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征求意见稿还对外商投资投诉工作机制的建立及其职责、运行等作了明确规定。

规范管理外商投资

对于外商投资,既要促进保护,也要规范管理。为此,征求意见稿规定,中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全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的,可以不受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有关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限制。外商投资需要办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按照国务院以及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外国投资者投资负面清单内限制投资领域的审核机制,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审核外商投资是否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股比、高管人员等方面的限制性要求;对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时已经审核的,不再重复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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