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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进入新阶段(3)

中国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进入新阶段(3)
2019-10-31 06:03:00 法制日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谭敬慧同样认为,《条例》出台之所以能引发市场主体的广泛关注,究其原因,在于《条例》强调对各类市场主体均应一视同仁的核心理念,坚决破除了对市场主体的不合理门槛和限制。

刘春生认为,《条例》的出台对于未来各级政府打造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只有政务更加公开透明,市场规则才能更加公平有效。因此,在行政审批、市场监管、政务服务的基础上,将政务公开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是打通服务市场主体“最后一公里”的重要手段,更是打造高质量营商环境的必要一环。

法治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条例》的出台,《条例》的具体内容,无不体现了这一点。

吴璟桉认为,要在法治框架内调整各类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一是明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的直接干预。如《条例》规定进一步精简行政许可和审批,对确需保留的许可、证明等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严控新设行政许可。

二是明确各类主体的行为边界。如《条例》规定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开展与本机关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

三是提供稳定可预期的政策环境。《条例》规定,制定出台法规政策应当结合实际为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并加强统筹协调、合理把握出台节奏、全面评估政策效果,避免因政策叠加或相互不协调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四是为市场主体提供全方位保护。《条例》提出,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等活动,不得借此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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