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一中语文教研室主任孙伟说,与过去相比,现在不少孩子都有些“玻璃心”。从小在“掌声”中长大,缺少挫折,稍有不顺可能就承受不了。面对“想管不敢管”的纠结,不少教师心理压力较大,索性“明哲保身”放弃了责任。
重塑“惩戒权”的关键环节
此前,我国《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提出,“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但尚缺乏具体入微的解释,在实践中造成教师难以有依据地开展工作。
长沙南大桥小学副校长张墨雨说,此次提出依法保证教师享有惩戒权非常有必要,但还要给教师一份“惩戒权”的“使用说明书”:明确哪些行为可以惩戒,例如,明显有违道德的错误行为经反复教育无效的,包括散布不当言论、不尊重老师、打骂同学、不完成学业任务等;在惩戒的方式上,也要规定如何使用、使用到何种程度,不得滥用,这些都应纳入监管视野。
湖南岳阳民院附小教师汤军说,尤其要明确区分“惩戒”与“体罚”。教师的惩戒行为是否属于体罚,需根据学生年龄、健康状况、身心成长状况以及该惩戒行为的场所、时间、环境、形式等综合判定。如果教师的惩戒属于身体侵害,如殴打、脚踢、扇耳光、打脑袋等,或者给学生带来肉体痛苦,如长时间站立、不允许上厕所、不让吃饭等,则属于体罚。只要不是体罚,如教育需要,教师则拥有“惩戒权”。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提出,在细化落实“惩戒权”的过程中,需要学校依法进行,制订详细的章程。目前,我国各中小学都在进行章程制订,要把章程作为校内行政性文件,将“惩戒权”落实在学校章程中,明晰教师和学生的权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