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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再次提请审议 降低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门槛(2)

2019-04-21 06:03:00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根据党中央有关精神和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二审稿对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内容作了完善,明确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删去草案第十七章“抵押权”中关于耕地不得抵押的规定,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

此外,草案增加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费用。为了与正在审议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相衔接,二审稿分别在有关条款中明确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明确居住权无偿设立

居住权是此次物权编的一个新增亮点。有意见提出,增加规定居住权制度,有利于为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保障,建议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明确居住权是无偿设立的用益物权,并对居住权合同的内容进行规范。

据此,二审稿作出了多处修改:一是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二是增加规定:居住权合同的一般条款包括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解决争议的方法。三是增加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

担保物权按登记时间先后受偿

为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赋予当事人更大的自主权,二审稿作出多处修改。

二审稿简化规定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的一般条款,将抵押合同包括“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修改为“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将质押合同包括“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修改为“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此外,二审稿还进一步明确实现担保物权的统一受偿规则,规定: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本报北京4月20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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