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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动!一场“突击”式阅卷带来的连锁反应(3)

2019-04-15 18:07:01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参与评论()人

文书要讲理

——为何不捕、不诉?

“文书是公开的,尤其要注重讲理。”阅卷中,调研组多次提到一些不批捕、不起诉案件的法律文书说理不充分的问题。于都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盗伐林木相对不起诉案卷中,被不起诉人杨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和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杉木51棵。案发后杨某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其罪行,并接受处罚在案发现场补种了树苗。

2018年9月3日,经该院检委会讨论决定,认为杨某未经办理许可证砍伐他人树木,数额较大,构成盗伐林木罪。鉴于其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补种树木挽回毁林经济损失,决定对杨某不起诉。

据于都县森林公安局盘古山派出所所长谢蔚然介绍,杨某确系主动投案自首。2018年3月29日,经检察机关实地查看,杨某已在盗伐现场补种杉木375株。

“他是怎么自首的?案卷中看不出来呀!”对于这个作为不起诉重要依据的自首情节,调研组在阅卷时提出要解释说明到位,让大家明白是如何自首,为什么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对于检察机关普遍存在的释法说理不充分的问题,两地检察机关均已展开整改。于都县检察院在整改方案中,要求对所有不捕、不诉案件落实推行制发书面不逮捕、不起诉理由说明书制度,把释法说理情况作为案件审批审核监督的重要内容,开展优秀释法说理文书评选等工作。

记者采访时,瑞金市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张聪正在办理一起交通肇事案。嫌疑人家属和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和解,张聪准备对其作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之前制作不捕理由说明书的时候,都是简单一句‘无社会危险性’带过。现在制作类似不捕不诉的说明书时,都会把被害人家属和嫌疑人达成刑事和解的内容、具体赔偿金额等情节进行细化,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也作具体说明。如何不具备社会危险性也要说清楚。”张聪说,这样让公安机关更加了解刑事和解情况,认同检察机关的不批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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