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广州1月3日消息(记者郑澍 通讯员赵雪峰)记者从广州市河长办获悉,近日,广州市河长制办公室向全市印发《河长湖长巡查河湖指导意见》(以下称《意见》)。《意见》提出,市、区、镇街、村居级河长湖长是巡查主体,全市河道、河涌、山塘、水库、湖泊是各级河湖长巡查对象。
《意见》对巡查内容作出明确细分
重点巡查以下问题:
(一)垃圾类。水面是否有垃圾等漂浮物;河底是否有明显污泥或垃圾淤积;沿岸是否有倾倒垃圾、余泥渣土、建筑废弃物。
(二)违章类。河湖管理范围内是否有违法建(构)筑物、违法堆场、违法采砂行为等。
(三)水质类。水体是否存在蓝藻、水质是否黑臭等异常情况。
(四)污染类。沿岸是否存在排水口晴天污水溢流;河湖管理范围内是否存在畜禽养殖、散乱污企业直排废污水等。
(五)设施类。河长湖长公示牌、安全警示牌等标示牌设置是否规范,是否存在污损、缺失等情况;管线是否规整有序。
(六)安全类。安全防护设施是否破损、缺失;有无河湖、溢洪道淤塞,堤岸、大坝损毁,堤防漫顶等安全隐患以及防汛问题。
(七)整改类。之前巡查发现的问题是否解决;已解决的问题是否出现反弹现象。
(八)其他类。是否存在其他影响河湖水质、安全的问题。
《意见》对各级河湖长巡查频次作出明细要求
(一)一般河湖
市级河长每季度巡查不少于一次;
区级河长每月巡查不少于一次;
镇街级河长每旬巡查不少于一次;
村居级河长每周巡查不少于一次。
(二)黑臭河湖
市级河长每季度巡查不少于一次;
区级河长每月巡查不少于一次,每次巡查完成不低于责任河湖黑臭水体总条数的15%,每半年完成一轮责任河湖黑臭水体全覆盖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