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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税务局解读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办法(2)

2018-12-25 10:35:00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1000元/月

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20年)。

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且与住房租金扣除不能同时享受。其中,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各自购买住房发生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1500元/月(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

1100元/月(除第一项所列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

800元/月(除第一项所列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城市)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上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纳税人有任职受雇单位的,主要工作城市为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主要工作城市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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